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审批
子项名称:无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32027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或其产品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七条“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限制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
(二)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八条 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态安全要求;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
(二)来源合法;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四)不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
(五)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用途;
(三)活体濒危野生动物装运设施的说明资料;
(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
四、受理机构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五、办理机构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司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从事进出口活动的公民个人、事业单位、公司法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从事商业性出口或科学研究等非商业性出口,提供合法来源的野生植物,具体有以下两种情形:
(1)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如果人工培植来源的,提供人工培植基地(场)基本情况、产地证明、发票等证明物种来源的文件和材料,经核实真实、有效的;
(2)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提供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发票等证明物种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经核实真实、有效的。
2.从事商业性进口、再出口或科学研究等非商业性进口、再出口,提供输出国CITES证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真实、有效的。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 | 要 求 | 备 注 |
1 | 《野生植物进出口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电子 | 申请表中填写内容与实际进出口内容一致 1.以原料类型进出口的,重量、体积等按国际通行的计量单位填写 2.以中成药等合成类、提取类产品出口的,要按所含限制出口物种种类逐个填写,并注明包装、规格、有效成分的含量等 3.公司信息一栏填写正确,否则将影响行政许可决定书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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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证明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代理关系证明;进出口合同或协议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电子 | 商业性进出口的,提交进出口合同或协议;科学研究等非商业性进出口的,须提交合作研究等有关协议、工作方案及其他相关说明材料;委托代理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与代理人双方签订的代理或委托进出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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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证明进出口野生植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电子 | 进口的,须提供输出国开具的CITES证书;出口国家重点的,须提供《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再出口的,需提供提单、报关单等证明其进口来源的证明材料;出口人工培植来源的CITES物种,须提供人工培植基本情况,包括种源来源、繁殖方式、培植规模、年产量等文字、图片说明材料,若种源或产品发生购买关系的要提供购买协议、发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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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进出口野生植物或其产品的其他说明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电子 | 包括成分、含量、规格、工艺技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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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直接报送或邮寄方式提交材料(参见:九、申请接收)。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联系电话:010-84239632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0-4: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直接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2)受理
收到材料后进行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并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将材料补齐后,予以受理。
(3)审查与决定
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相关规定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作出许可决定。
审查过程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按程序出具并向申请人送达《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或组织专家召开论证会,在得到核查报告或专家论证意见后,我局最终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
(4)文书制作与送达
对于准予许可的,印制《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于不予许可的,印制《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许可决定书通过直接送达或者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2.当场决定:无
3.并联审批:无
4.特殊程序:无
(二)依申请变更
被许可人需要变更《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内容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按一般程序办理。
(三)延续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按一般程序办理。
十二、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其中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1.《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 家 林 业 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林护许准〔20**〕**号
关于同意***公司出口(进口) 野生植物或其产品的行政许可决定
***公司: 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及《**省林业厅关于**公司**的审核意见》(**〔20**〕*号)收悉。经审查,同意你单位向**出口(进口)野生植物或其产品**。 请你单位于20**年**月**日前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逾期无效。
20**年**月**日
抄送:***省林业厅(局)
国家林业局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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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 家 林 业 局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林护许不准〔20**〕**号
关于不同意***公司出口(进口) 野生植物或其产品的行政许可决定
***公司: 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及《**省林业厅关于**公司**的审核意见》(**〔2015〕*号)收悉。经审查,你单位提供**与我局组织检验论证的结果不符。决定对你单位的此项申请不予许可。 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年**月**日
抄送:***省林业厅(局)
国家林业局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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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林业局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 家 林 业 局 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
林护许变〔20**〕**号
关于同意***公司变更野生植物 或其产品的行政许可决定
***公司: 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及《**省林业厅关于**公司出口**的审核意见》(**〔20**〕*号)收悉。经审查,同意你单位向**出口(进口)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变更为**。原《关于同意***公司出口***的行政许可决定》(林护许准〔20**〕**号)文同时废止。 请你单位于20**年**月**日前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逾期无效。
20**年**月**日
抄送:***省林业厅(局)
国家林业局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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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续展决定书》
国 家 林 业 局 行政许可续展决定书 林护许续〔20**〕**号
关于同意***公司延期出口野生植物 或其产品的行政许可决定
***公司: 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及《**省林业厅关于**公司延期出口**的审核意见》(**〔20**〕**号)收悉。经审查,同意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出口**的行政许可决定》(林护许准〔20**〕**号)的有效期延至20**年*月*日。
20**年**月**日
抄送:***省林业厅(局)
国家林业局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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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方式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平等取得行政许可权;
2.陈述权;
3.申辩权;
4.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5.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7.知情权;
8.要求听证权;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向行政机关提交与申请有关的材料;
2.反映真实情况;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4.接受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联系电话:(010)84239632
(二)电话咨询:(010)84239632
(三)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联系电话:(010)84239632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部门名称:
1.国家林业局直属机关纪委
联系电话:(010)84238747
2.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238613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乘车路线:公交和平里南口或和平里路口南站下车步行5分钟即到;地铁5号线和平里北街站出站步行10分钟即到。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
1.打开中国林业网www.forestry.gov.cn点击右上角的“行政审批”或点击左侧的“在线服务”中的“行政审批”。
2.直接点击国家林业局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网址xzsp.forestry.gov.cn
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表格下载: 野生植物进出口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