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向外国人转让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子项名称: 1.向外国人转让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审批; 2.向外国人转让林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32033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向外国人转让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植物新品种权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九条第二款:“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第四款:“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八条第一款:“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经国家林业局批准。”
第八条第三款:“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向国家林业局登记,并由国家林业局予以公告。”
第八条第四款:“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四、受理机构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五、办理机构
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新品办)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
申请权自然人为中国大陆合法居民,持有国家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并且是林业植物新品种非职务育种培育人或者合法继受人。新品种申请权属于该个人。
申请权单位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二是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三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符合国家职务育种的规定,新品种申请权属于该单位。
申请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国际遗传资源保护相关公约、议定书以及国家技术保密相关规定的,准予批准。
2、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转让
品种权自然人为中国大陆合法居民,持有国家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并且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合法继受人。
品种权单位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二是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三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所有单位、合法继受单位。
品种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国际遗传资源保护相关公约、议定书以及国家技术保密相关规定的,准予批准。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 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向外国人转让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电子 | 由申请人或者申请单位签字、盖章 | 向外国人转让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申请人提供 |
2 | 《向外国人转让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电子 | 由申请人或者申请单位签字、盖章 | 向外国人转让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人提供 |
3 | 申请单位相关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2 | 纸质/电子 | 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向外国人转让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者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人提供 |
4 | 申请人相关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2 | 纸质/电子 | 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 | 向外国人转让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者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人提供 |
5 | 新品种申请权证明 | 原件 | 2 | 纸质/电子 | 1.新品种培育时间、地点 2.新品种培育方法 3.申请人对品种培育实质性贡献说明 | 向外国人转让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申请人提供 |
6 | 品种权证明 | 复印件 | 2 | 纸质/电子 | 提供国家林业局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 向外国人转让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人提供 |
7 | 申请权同意转让证明 | 原件 | 2 | 纸质/电子 | 全体培育人同意转让证明 | 向外国人转让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申请人提供 |
8 | 品种权同意转让证明 | 原件 | 2 | 纸质/电子 | 全部品种权人同意转让证明 | 向外国人转让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人提供 |
9 | 转让合同 | 原件 | 2 | 纸质/电子 | 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转让合同书 | 向外国人转让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者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人提供 |
10 | 受让方相关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2 | 纸质/电子 | 1.国籍证明 2.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 3.国民待遇或互惠相关文件 | 向外国人转让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者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人提供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直接报送或邮寄方式提交材料(参见:九、申请接收)。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联系电话:(010)84239631
(二)办公时间
窗口接收: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下午1:30-4: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按规定提交完整的申请文件一式两份,提交原件的需签字盖章后报国家林业局。
(2)受理
收到材料后进行收文登记,并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将材料补齐后,予以受理。
(3)审查与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八条的规定,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作出许可决定。
审查过程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按程序出具并向申请人送达《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根据《现场核查报告》及实质性审查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
对于准予许可的,印制《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于不予许可的,印制《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许可决定可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被许可人。
2.当场决定:无
3.并联审批:无
4.特殊程序:无
(二)依申请变更
被许可人需要变更《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按《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变更程序办理。
十二、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其中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一)转让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行政许可决定书
1.《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 家 林 业 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林技许准〔20**〕**号
关于同意***转让林业植物新品种 申请权的行政许可决定
***: 你申请转让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的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规定,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同意转让***新品种申请权。
20**年*月*日
抄送:***省林业厅(局)
国家林业局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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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 家 林 业 局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林技许不准〔20**〕**号
关于不同意***转让林业植物新品种 申请权的行政许可决定
***: 你申请转让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的材料收悉。经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以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因此,决定不予许可。 你自接到本决定之日60日内,可以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年*月*日
抄送:***省林业厅(局)
国家林业局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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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行政许可决定书
1.《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 家 林 业 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林技许准〔20**〕**号
关于同意***转让林业植物新品种权 的行政许可决定
***: 你申请转让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规定,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同意转让***新品种权。
20**年*月*日
抄送:***省林业厅(局)
国家林业局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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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 家 林 业 局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林技许不准〔20**〕**号
关于不同意***转让林业植物新品种权 的行政许可决定
***: 你申请转让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材料收悉。经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以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因此,决定不予许可。 你自接到本决定之日60日内,可以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年*月*日
抄送:***省林业厅(局)
国家林业局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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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方式将《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平等取得行政许可权;
2.陈述权;
3.申辩权;
4.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5.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7.知情权;
8.要求听证权;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向行政机关提交与申请有关的材料;
2.反映真实情况;
3.接受监督检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联系电话:(010)84239631
(二)电话咨询:(010)84239631
(三)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联系电话:(010)84239631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部门名称:
1.国家林业局直属机关纪委
联系电话:(010)84238747
2.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238613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
1.打开中国林业网www.forestry.gov.cn点击右上角的“行政审批”或点击左侧的“在线服务”中的“行政审批”。
2.直接点击国家林业局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网址xzsp.forestry.gov.cn
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表格下载: 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品种权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