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核发
子项名称:无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号:32022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核发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44项“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核发”。
2.《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海关总署令 第34号)
第三条 “依法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实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包括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进出口列入前款商品目录中的其他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实行物种证明管理”。
(二)实施依据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核发物种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物种证明申请表。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有本人签字或者加盖印章。
(二)进出口合同。但是以非商业贸易为目的个人所有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除外。
(三)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首次申请的需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进出口含野生动植物成份的药品、食品等产品的,应当提交物种成份含量表和产品说明书。
(五)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交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六)进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交境外相关机构核发的原产地证明、植物检疫证明或者提货单等能够证明进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真实性的材料。
(七)进口的活体野生动物属于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交国务院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同意引进的批准文件。
(八)进口后再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并经海关签注的物种证明复印件或者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九)国家濒管办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合同;申请商业性进出口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允许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资质证明。
四、受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五、决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属商业性进出口的,必须具有进出口权。
2.属非商业进出口的,应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宣传教育等相应资格,以及具有合法拥有野生动植物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内容符合《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规定的;
2.能够证明其合法来源的;
3.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材料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物种证明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有本人签字或者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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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批准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进口的活体动物属于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递交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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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进出口合同 | 原件 | 1 | 纸质 | 以非商业贸易为目的的个人所有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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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身份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首次申请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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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成分含量表和产品说明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进出口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药品、食品等产品的,应当提交物种成分含量表和产品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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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来源类型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交证明野外或者人工繁育等来源类型的材料;进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交境外相关机构核发的原产地证明、植物检疫证明或者提货单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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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海关签注的物种证明或者进口货物报关单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再出口时需提交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直接报送或邮寄方式提交材料(参见:九、申请接收)。
申请人也可通过网上办理:https://www.singlewindow.cn/。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见第十一项申请程序)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1:30 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申请(办事处联系方式见“二十一”)
(2)受理
收到材料后进行收文登记,并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将材料补齐后,予以受理。
(3)审查与决定
根据《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濒管办及其办事处在收到核发物种证明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国家濒管办及其办事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核发物种证明;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濒管办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
对准予许可的,打印《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通知单》,所在地办事处凭《通知单》印制《物种证明》,许可决定可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被许可人。
2.当场决定:无
3.并联审批:无
4.特殊程序:无
(二)物种证明的(依申请)变更
被许可人需要对物种证明上记载的进出口口岸、境外收发货人等项目进行变更的,应当在物种证明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三)补证
被许可人遗失物种证明的,向所在地国家濒管办办事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有效材料及丢失证明。经国家濒管办核实情况后进行补发。
(四)物种证明的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物种证明有效期的,应当在物种证明有效期届满十五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十二、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濒管办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一)物种证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濒办许可动/植字〔20**〕***号
*** : 你(单位)提出的 ***的申请,经审查,我办认为 ***。根据 ***的规定,决定不予许可。 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日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抄送: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 国家濒管办20**年*月*日印发 |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方式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平等取得行政许可权;
2.陈述权;
3.申辩权;
4.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5.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7.知情权;
8.要求听证权;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向行政机关提交与申请有关的材料;
2.反映真实情况;
3.按照《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4.接受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受理室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3号楼318室
(二)电话咨询:(010)84238896
(三)网上咨询:http://www.cites.gov.cn/ShowIndex/wszxindex.aspx
(四)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受理室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3号楼318室
邮政编码:100714
联系电话:(010)84238896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部门名称:
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直属机关纪委
联系电话:(010)84238747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238613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3号楼318室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1:30 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乘车路线:公交和平里南口或和平里路口南站下车步行5分钟即到;地铁和平里北街站出站步行10分钟即到。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
1.打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www.forestry.gov.cn点击右上角的“行政审批”或点击左侧的“在线服务”中的“行政审批”。
2.直接点击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网址www.forestry.gov.cn/xzsp.html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二十一、国家濒管各办事处管辖区域
序号 | 办事处 | 办证点 | 管辖区域 | 电话 |
1 | 内蒙古办事处 | 呼和浩特 | 内蒙古自治区 | 0471-4309273 |
2 | 长春办事处 | 长春 | 辽宁省、吉林省 | 0431-88626693 |
3 | 黑龙江省办事处 | 哈尔滨 | 黑龙江省 | 0451-82337347 |
4 | 福州办事处 | 福州 | 福建省、江西省 | 0591-87854975 |
5 | 成都办事处 | 成都 | 重庆市、四川省、西藏自治区 | 028-68056818 |
6 | 云南省办事处 | 昆明 | 云南省 | 0871-63101907 |
7 | 贵阳办事处 | 贵阳 | 贵州省 | 0851-85559428 |
长沙 | 湖南省 | 0731-85550760 | ||
8 | 武汉办事处 | 武汉 | 湖北省 | 027-51796271 |
郑州 | 河南省 | 0371-65937115 | ||
9 | 合肥办事处 | 济南 | 山东省 | 0531-88557710 |
10 | 广州办事处 | 广州 | 广东省 | 020-81720103 |
南宁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0771-6783610 | ||
海口 | 海南省 | 0898-66253525 | ||
11 | 西安办事处 | 西安 | 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 029-88652041 |
12 | 乌鲁木齐办事处 | 乌鲁木齐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0991-5587246 |
13 | 上海办事处 | 上海 | 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 | 021-50477215 |
杭州 | 浙江省 | 0571-87399203 | ||
14 | 北京办事处 | 北京 |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 山西省 | 010-84664927 |
表格下载: 物种证明申请表.docx
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申请表常见错误.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