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国务院规定由国家林业局实施的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子项名称:
1.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2.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3.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32024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出售、收购、利用《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 公告》(2017年第14号)规定的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受理机构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五、办理机构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
六、审批数量
有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其中野生动物活体的出售方或借展、表演等利用活动中野生动物的出借方。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符合申请人条件和行政许可程序要求,并如实、完整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2.出售、收购、利用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具有合法的来源并能够提供有效证明;
3.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活体或其产品的协议或合同合法有效,实施目的和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
4.出售、收购、利用的野生动物活体的,符合野生动物谱系和标记、标识管理有关规定;
5.马戏团携带动物表演的地点具备与所携带的野生动物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饲养设备设施。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不予批准:
1.不符合申请人条件和准予批准条件的;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3. 不符合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专家评审意见和履行国际公约、协定、协议要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5.不符合相关物种特殊规定的。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人须按以下材料名称,分别提供与之对应的申请材料独立要件,并保证材料的清晰、完整、真实、有效。申请借展大熊猫的,除提供下列材料外还须提供《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在网上下载附表,填写完整,包括申请人签名、公章、日期 | 申请人签字盖章;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须同时签字盖章 |
2 | 证明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及代理关系证明,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 | 代理关系证明须为原件,其他为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1.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出售、收购、利用合同或协议应明确委托范围和责任;4.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需要签字盖章(个人的仅需签字) | 委托关系证明,仅需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仅为当年首次申请的提交 |
3 | 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实施方案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需提供出售、收购、利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目的、内容、时间、期限、地点、技术路线、组织方式、权益分配方式等 | 自产自用的,不需要提供合同或协议,但须提供实施方案 |
4 | 证明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相关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1. 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产品的,申请人需提供合法购买、驯养繁殖、执法查没、特许猎捕、允许进口证明书或其他有效合法来源证明 2.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活体的,需提供合法购买、驯养繁殖、谱系档案、执法查没、进出口证明书等证明材料 3.难以辨认原型的野生动物衍生物或产品用于中药原材料(如天然麝香等)的,需提供省级以上药品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药材真伪或符合药用标准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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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野生动物活体或产品说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出售、收购、利用的活体符合谱系管理、标识标记管理规定;出售、收购、利用产品的,应说明产品规格、数量、成分、构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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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引进野生动物活体驯养繁殖条件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1.马戏团等单位携带、出借野生动物展览、表演的,需提供与引进野生动物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饲养设施设备、展演地点现场图片以及详细的展演说明和安全防逃逸说明并加盖表演场所提供单位的公章,演出地点具有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应一并提供;2.其他引进活体的,需提供驯养繁殖许可证(正副本)和标明的相关野生动物页面复印件;引进的野生动物属于外来物种的,还需提供《引进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事项》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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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直接邮寄方式提交材料。(参见:九、申请接收)。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接收地址等: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接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联系电话:(010)84239632
(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00 (法定
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直接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2)受理
收到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并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将材料补齐后,予以受理。
(3)审查与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作出许可决定。
审查过程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评审等)的,按程序出具并向申请人送达《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现场核查(或评审等),并出具《现场核查(评审等)报告》。根据《现场核查报告》及实质性审查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涉及年度评审的,根据需要评审期限可在延长1个月。
(4)文书制作与送达
对于准予行政许可的,出具《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过直接送达或者邮寄的方式送达被许可人;对于不予许可的,出具《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2.当场决定:无
3.并联审批:无
4.特殊程序:无
(二)依申请变更
被许可人需要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将变更内容证明材料提交国家林业局,按一般程序办理。
(三)延续
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按一般程序办理。
十二、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10日。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一)行政许可决定书名称
1.《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国家林业局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4.《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延续)
(二)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
1.《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 家 林 业 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林护许准〔20***〕***号
关于同意XX单位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
陆生野生动物XX或其产品的行政许可决定
***单位:
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文号)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单位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用于***。
请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从事相关活动,不得***,此件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至20**年*月*日。
有效期届满如需延期,请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报我局办理。
20**年*月*日
抄送:***省林业厅(局)
国家林业局 20**年**月**日 |
2.《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 家 林 业 局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林护许不准〔20***〕***号
关于不同意XX单位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
保护陆生野生动物XX或其产品的行政许可决定
***单位:
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文号)收悉。经审查,你单位未能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提出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行政许可事项不予许可。
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之日60日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年*月*日
抄送:***省林业厅(局)
国家林业局 20**年**月**日 |
3.《国家林业局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 家 林 业 局
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
林护许变〔20***〕***号
关于同意变更XX单位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
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行政许可决定
***单位:
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文号)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的有关规定,同意变更你单位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XX或其产品的有关事项。
请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从事相关经营利用活动,不得……。此件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至20**年*月*日。
有效期届满如需延期,请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报我局办理。
20**年*月*日
抄送:***省林业厅(局)
国家林业局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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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延续)
国家林业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林护许续〔20***〕***号
关于同意XX单位延期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
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行政许可决定
***单位:
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及《***》(文号)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单位延期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有关事项的有效期,期限自批准之日起延期至20**年*月*日。
请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从事相关经营利用活动,不得……;并请***进行指导和监督。
有效期届满如需延期,请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报我局办理。
20**年*月*日
抄送:***省林业厅(局)
国家林业局 20**年**月**日 |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方式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书送达申请人。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平等取得行政许可权;
2.陈述权;
3.申辩权;
4.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5.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7.知情权;
8.要求听证权;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向行政机关提交与申请有关的材料;
2.反映真实情况;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建设活动;
4.接受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局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电话:(010)84239632
(二)电话咨询:(010)84239632
(三)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联系电话:(010)84239632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部门名称:
1.国家林业局直属机关纪委
联系电话:(010)84238747
2.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238613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乘车路线:公交和平里南口或和平里路口南站下车步行5分钟即到;地铁和平里北街站出站步行10分钟即到。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
1.打开中国林业网www.forestry.gov.cn点击右上角的“行政审批”或点击左侧的“在线服务”中的“行政审批”。
2.直接点击国家林业局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网址xzsp.forestry.gov.cn
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表格下载: 相关表格-保护司.doc